保障农民工工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表时间:2020-05-01 10:25 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我司于2020年5月24日在泗县运河城外滩项目部就此条例开展专题会议。 条例解读: 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与周期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二、明确清偿责任制度 1、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三、推行总包代发责任制 1、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落实资金安排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实行工程款项分项制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会议上各项目部就此条例已与总包方交谈,总包暂未对此事做出明确要求,项目部会持续跟进。总经理潘显勇高度重视此条例,要求各项目制定预案,分解落实。 |